圖例說明
1.重大疾病提前給付保險金100萬元.
2.繳費期滿生存保險金100萬元.
3.身故或全殘保險金300萬元.但須扣除已領取之重大疾病保險金及生存保險金.
4.繳費期間內罹患重大疾病,免繳未到期保費.
5.累積紅利.
投保利益
重大疾病保險金
被保險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內,經診斷罹患重大疾病時,按當時的總保險金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,以一次為限。
生存保險金
被保險人於繳費期滿仍生存時,按當時的總保險金額給付生存保險金。
身故或全殘保險金
被保險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或致成條款第14條所列殘廢項目之一時,給付:
1繳費期間
總保險金額之三倍,但已領取之重大疾病保險金應扣除。
2繳費期滿後
總保險金額之二倍,但已領取之重大疾病保險金應扣除。
保險費的免繳
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繳費期間內經診斷罹患重大疾病,免繳未到期的保險費。
紅利之計算與給付
每年以預定利率(百分之六.五)及預定死亡率(台灣壽險業第三回經驗生命表死亡率之百分之九十)為基礎,按當時財政部核定之應分配紅利計算公式計算各年度保單紅利。可選擇一
(1)累積紅利:按月複利方式計息累積至身故、全殘廢或契約終止時給付。
(2)抵繳保費:繳費期滿以後,改採累積紅.
(3)現金給付。
(4)增額繳清保險:以當年度保單紅利購買與本險相同保障內容之保額以增加保障。
附加特約
本險可同時申請附加平安保險附約、高額住院醫療保險附約、配偶定期保險特約、防癌終身健康保險附約、住院醫療日額給付保險附約、傷害失能所得補償保險附約、溫心住院日額保險附約、保險費豁免附約(請參閱各特約簡介或洽詢)。
投保規定
投保年齡
自15歲至64歲,但滿期年齡不超過75歲。
保險期間
終身。
繳費期間
分為6,10,15,20,25,30年繳費等六種。
繳費方法
分為年繳、半年繳、季繳、月繳等四種。
無體檢投保規定
限投保20年期以下(含20年期),
保額限制如下表:
投保年齡 |
49歲以下 |
50-54歲 |
55歲以上 |
保額限制 |
70萬元 |
20萬元 |
一律體檢 |
投保金額限制
最低新台幣20萬元,最高新台幣1000萬元。
繳費規定
投保10年期者,第一次交付兩個月保險費。
投保15、20年期月繳者,第一次按季繳金額交付保險費。
投保25、30年期月繳、季繳者,第一次按半年繳金額交付保險費。
稅法的優惠
減輕所得稅
依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之規定,納稅義務人本人、配偶及直系親屬的人身保險費,每人每年可以在24000元以內,申報所得扣除,以減輕所得稅負擔。
免納所得稅
依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七款之規定,凡屬人身保險之保險給付,不論其項目名詞,均免納所得稅。
免納遺產稅
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六條第九款之規定,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,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,不計入遺產總額,而免納遺產稅。
售後服務
分支機構
遍佈全省,並由專人登府收費服務。
創業貸款
得以相當之不動產抵押,申請安家創業貸款。
(有關承作內容及區域請洽本公司各分支機構)
寬限期間
第二次以後的保險費,年繳、半年繳者自催繳通知到達之翌日起 卅日內;月繳、季繳者自應繳日之翌日起卅日內為寬限期間(月繳、
季繳件本公司不實施催繳)。
契約復效
停效日起二年內繕具復效申請書,可申請復效。
自動墊繳
在保單價值準備金範圍內,自動墊繳保險費,使保險契約繼續有 效。
保單貸款
手續簡便、利息低廉。
繳清保險
保額縮小,以後免繳保險費。
銀行轉帳
便利續期保費及保單貸款利息繳交。
保費部份可享1%優惠減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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